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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潘亞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95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252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84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443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