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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晶之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慧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豐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豐屏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其法定代理人有變更,請具狀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