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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晶之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惠 
上列聲請人與豐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補正公司變更登記表,債務人豐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黃雀」,惟聲請人民事聲請狀記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劉忠志」,請查明聲請狀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請具狀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