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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吳慧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邱佳霖即邱明文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聲請狀請求標的及數量欄記載之「附表」。
三、請提出起息日之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表,以釋明請求之利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