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8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萬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群
上列聲請人與蔡世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民事聲請支付命令更正狀更正本件債權人為「萬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惟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並無「萬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而依聲請人所記載之統一編號查得公司為「萬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惠請查明是否有誤載聲請人之公司名稱,如有,請具狀更正之;並請一併更正「法定代理人陳嘉群」(非原載代理人)。
二、承上,如本件聲請人為「萬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則與狀附債權釋明文件記載「債務人委託本司『萬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代辦申請境外外籍勞工茲產生之費用」尚有未合。請提出聲請人「萬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得向債務人蔡世隆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