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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8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嘉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美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併陳明利率計算方式為何(若利率計算方式超過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請提出得請求超過該法定利率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起息日為民國113年5月9日或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三、查聲請人於聲請狀陳述:「債務人為漁船主於2018年起陸續委託本司萬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陳嘉群)代辦申請境外……」,又工商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查無萬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故請釋明與相對人成立委任契約者,係陳嘉群或「萬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如係萬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則應更正聲請人為上開公司,並補具公司大小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