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9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萬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群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蔡鳳儒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蔡鳳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蔡鳳儒核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之聲請人(即債權人)欄雖記載「萬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惟工商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查無「萬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又依聲請狀記載聲請人之統一編號「00000000」查詢結果及具狀人之簽名蓋印,可認聲請人應為「萬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合先敘明。惟聲請人既為「萬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則與狀附請求原因及事實之說明「債務人委託本司『萬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代辦申請境外外籍勞工茲產生之費用」不符。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裁定命提出「萬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得向相對人蔡鳳儒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而聲請人已於113年6月2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