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9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介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即鄒運添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鄒運添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向管轄法院查詢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