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0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廖楚寧即廖怡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廖楚寧即廖怡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返還獎金新台幣(下同)23,196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請求金額23,196元之計算式,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聲請人,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