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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0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曾柏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台幣136,689元之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