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0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賴闙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帳簿查詢結果,結帳日為民國113年4月26日,帳單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75,857元,包含一般消費6,540元、分期消費161,741元、利息6,376元、違約金1,200元,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75,857元,及其中168,281元部分,自113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或提出得請求以175,857元計算利息及起息日為112年11月15日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陳明請求標的及數量中關於違約金之請求,是否仍請求債務人給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