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75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劉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3,706元,及其中新臺幣43,645元部分,自民國98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