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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2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林炳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2,266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1,734元,及自95年2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43,568元,及自9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