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2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林炳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2,266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1,734元,及自95年2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43,568元,及自9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