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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2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聲請人與李威廷即昌裕商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昌裕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李威廷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