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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3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淼超 
債  務  人  張柏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663元,及自民國102年1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299元,及自102年3月16日起至102年4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102年4月16日起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