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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2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 
上列聲請人與吳品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自民國113年5月7日起」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無法提出釋明,請查明是否更正起息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