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2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
上列聲請人與吳品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自民國113年5月7日起」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無法提出釋明,請查明是否更正起息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