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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2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萬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所請求受移轉薪資之期間為何,並提出第三人陳迎文於該期間內仍受僱張萬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每月薪資數額之釋明文件。(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
二、依本院民國111年12月20日屏院惠民執祥109司執字第35974號執行命令主旨所載,移轉之薪資債權為「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超過新臺幣17,076元部分)」,故請提出第三人陳迎文薪資債權移轉予聲請人之計算式。
三、請提出相對人張萬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