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32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聲請人與林耀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01」計算利息之依據。(查本件利息係自民國101年2月18日起算,依狀附指數利率表之指數利率為百分之1.38,加計契約約定百分之4.37,得請求之利率為百分之5.75)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