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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4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黃沛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727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1月2日起至民國97年5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97年5月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42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