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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9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張裕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855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171元,及自民國10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125元,及自民國10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