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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2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李爍樊即李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89,543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400元,第2期收取新臺幣500元,第3期計收取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