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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5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王皓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7,171元,及其中①100,609元、②19,377元部分,均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4.5、②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