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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8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俊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9,513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86,539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2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1,249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