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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鄭凰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074元,及自民國95年9月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9,679元,及自95年9月2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5計算之利息,另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718元,及自95年9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88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7,484元,及自95年9月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52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3,234元,及自95年9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2,716元,及自95年4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