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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4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金大傑 
債  務  人  高家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274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暨每期計收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