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朱登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郭秀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請求相對人給付票款之依據即本票6紙,業經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26號民事裁定確定,聲請人得逕持該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聲請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故請陳明為何有另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