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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9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曾媛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違約金之釋明文件,如無法釋明,請具狀更正請求之聲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