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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1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憲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所附購物分期付款合約書,係與相對人約定每期應繳金額新臺幣(下同)3,917元,期數48期,分期總額188,000元,惟聲請狀所附還款明細每期應繳金額為4,117元,期數48期,分期總額為197,600元,顯然與約定書金額不符,請陳明其原因為何,並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78,223元及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