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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38號
債  權  人  冠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何淑錦

債  務  人  李子享 


            蔡瀠漩 

一、債務人李子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6,19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子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44,51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李子享、蔡瀠漩積欠借款及代償款為由,聲請對其等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李子享、蔡瀠漩應連帶給付。惟依債權人所提借據、本票及應收帳款明細等債權釋明文件,均僅有債務人李子享之記載,債權人雖稱依其所提二方動產擔保合約書,債務人蔡瀠漩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債務人李子享負連帶清償責任,惟查上開二方動產擔保合約書之債權人係第三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而非本件債權人。依上開釋明文件,兩造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應存在於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子享間,與債務人蔡瀠漩無涉,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蔡瀠漩連帶給付,應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