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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3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柏仁、潘有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潘柏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潘有才已於民國103年2月19日死亡,請陳明是否仍列其為相對人。
四、請陳明請求金額9,440元,係請求相對人潘柏仁、潘有才共同給付,或請求相對人潘柏仁一人給付?
五、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電費9,44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