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3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聲請人與吳正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吳正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聲請狀記載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查依貴公司歷次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利率14.4%,應為15.99%)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