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0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李玉霞
簡瑞森
一、債務人李玉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39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玉霞、簡瑞森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7,12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