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梧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9,297元,及自民國101年2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1期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當月計收新臺幣400元,連續逾期3期當月計收新臺幣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
㈡債務人陳梧松於民國98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09,29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應另給付民國101年0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