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4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00樓及00號0樓、0樓、0樓之0、0樓、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鄔秀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之釋明文件(如約定條款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