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4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及00號0、0樓、0樓之0、0樓、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周郁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曉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22,372元,及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狀附信用卡申請書未完整,且所附約定條款無法看出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