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5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劉芯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