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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6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環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建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8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行駛高速公路未依標線指示行車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與第三人陳駿昇、李建妙於111年8月20日所發生交通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三、經查,聲請狀所附和解書,甲方為第三人陳濬濃,乙方為第三人陳駿昇,與本件並不相關。故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代墊款(維修費)56,3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超過310,583元(38000+5500+267083=310583)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