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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683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胡崇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