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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83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債  務  人  胡崇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597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2,459元、滯納金新臺幣3,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