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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8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幸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琛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振鴻即吉鴻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吉鴻工程行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許振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