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8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幸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琛達
上列聲請人與漢森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漢森企業社於主管機關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郭育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得「自民國113年1月17日起」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利息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起息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