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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5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潘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86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753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01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