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5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芊亨
債 務 人 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嶺梅
債 務 人 陳裕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656,409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5計算之利息,另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2月2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45,另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575,及自113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