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5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芊亨
債 務 人 郭嶺梅
陳裕仁
一、債務人郭嶺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14,038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2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9計算之利息,另自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2月12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59,另自113年4月15日起至113年8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72,及自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44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391,351元,及自113年1月20日起至113年6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8計算之利息,另自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2月20日起至113年6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48,另自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8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61,及自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22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郭嶺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53,573元,及自113年1月8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9計算之利息,另自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2月8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49,另自113年4月15日起至113年8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62,及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24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