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0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施榮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25,736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1日起113年5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10.24%計算之利息,另自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3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400元,第2期收取新臺幣500元,第3期收取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貸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聲請狀所附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5條,利息計算方式為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8.65%計算,嗣後隨上開指數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查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21日至113年5月19日及113年5月20日起之定儲利率指數分別為週年利率1.59%及1.71%,加計週年利率8.65%,得請求之利率應為週年利率10.24%及10.36%。是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