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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31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何詠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966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2,700元、違約金新臺幣3,597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557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2,700元、違約金新臺幣4,756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967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2,400元、違約金新臺幣3,497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