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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0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上列聲請人與邱昌弦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案請求本金新臺幣84,000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1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