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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7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龔暉仁 
債  務  人  好景塗料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宥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60,508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14,47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