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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廣奇積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炳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仁浤維漁業有限公司、仁浤達漁業有限公司、仁浤郡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所附號碼VK00000000號之發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元,惟聲請狀附表所載金額為135,000元,故請提出該筆貨款為135,000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