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韋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079元,及其中新臺幣22,525元部分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韋志於111年12月05日經網路向原告以線上申請方式,經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規定辦理身分確認符合後,乃核發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韋志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22,525元,而於113年06月13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2,554元,以上共計新臺幣25,079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